武功乡2023年—2024年社会救助政策清单
武功乡2023年—2024年社会救助政策清单
1.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舞钢市户籍或在舞钢市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24年分别为:645元/人/月、455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③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2.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政策规定(认定条件)
申请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的2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⑦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3.低保对象的退出
①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增加超过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退出、死亡户口注销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
②在保家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一户多保”救助家庭中的其他保障对象和“非整户保”的其他家庭成员需重新认定是否继续符合低保条件;非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死亡对象自动退保。
③已参加工作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金,不再符合条件的,于当月主动上报,次月自动退保。
④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退保,暂时仍然有困难的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⑤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政策规定或低保对象死亡,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养老金,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低保待遇,并及时追缴违规领取资金(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⑥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地址或证明材料的,除取消其低保待遇外,还需追缴骗保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⑦经常变换住址(使用虚假住址)或联系方式未主动告知管理机构变更,致使经办管理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入户核查、与其无法正常联系的,失联次月自动退保。
⑧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次月自动退保;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自采取刑罚措施或宣告失踪的次月,自动退保。
⑨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于次月自动退保。
⑩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一般1年以上,患病在外治疗的除外),自动退保。
(二)低保边缘人口认定
1.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且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人口。其中包括:
①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②“一户多保”的低保家庭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其他低保保障对象经过重新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③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④“非整户保”的“一户多保”重病重残低保家庭中,暂未享受低保的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⑤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的“冬春救助”对象中,暂未享受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救助待遇和暂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⑥我市慈善总会救助的困难家庭中,暂未享受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救助待遇和暂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2.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政策规定(认定条件)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但不高于1.5倍的家庭。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的3倍(城市:23220元;农村:16380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刚性支出困难人口认定
1.刚性支出困难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且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中包括:
①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刚性支出困难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②因患病产生大额医疗支出,进入“河南省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医疗保障局),暂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重点人群(“重点人群”主要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三类户”),符合条件的纳入刚性支出困难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③因患病产生大额医疗支出,进入“河南省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医疗保障局),暂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且暂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普通人群(即“一般群众”)中,近12个月内自付费用达到“家庭总收入”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人员(2023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40632元,农村居民21222元)。
④教育部门给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中,暂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且暂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近12个月内教育必需支出达到“家庭总收入”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刚性支出困难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⑤2023年7月份以来,我市残联部门资助的“新入学残疾人大学生”“困难残疾人在校大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和“困难残疾人高中生”家庭中,暂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且暂未纳入防返贫监测范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刚性支出困难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⑥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中,近12个月内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达到“家庭总收入”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人员。
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政策规定(认定条件)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
③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④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政策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续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低保保障类别继续执行A、B、C三类(城市低保:A类每人每月470元、B类每人每月370元、C类每人每月290元;农村低保: A类每人每月385元、B类每人每月240元、C类每人每月205元)。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已进行保障的,人均收入无明显增加的原则上不再调整保障类别;其中:A类原则上为所有家庭成员(含分开居住子女)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B类原则上指家庭劳动力弱或重病重残,生活困难的贫困家庭; C类原则上指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村级民主评议(也可采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拟保障对象张榜公示。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根据村级评议结果及信息核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乡社会救助办公室将审核确认结果的电子表(同时录入“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形式,连同“核对报告”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备案。
适用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明电〔2024〕8号)等文件。
二、临时救助制度
主要内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新冠疫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政策标准:按照我市城市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贫困边缘人口,给予2人以上家庭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8倍的临时救助金额;特别重大的急难型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救助。
办理程序: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乡、村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民政局分类审批。
适用范围: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政策依据:(舞民〔2022〕27号)、关于转发<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平民[2022]5号)
三、特困供养: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村级民主评议(也可采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拟保障对象张榜公示。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根据村级评议结果及信息核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乡社会救助办公室将审核确认结果的电子表(同时录入“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形式,连同“核对报告”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备案。
适用范围:申请特困供养,包括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政策依据
《舞钢市2022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舞民〔2022〕28号等。
申请特困供养,包括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同时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政策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每年7104元每人,集中每年7500元每人、城市特困供养每年9828元每人
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情形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我市低保标准和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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