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业务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业务经办规程
一、 救助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集中(分散)供养人员,统筹区域内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致贫人口(纳入监测户的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边缘易致贫户)。
二、 救助范围
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三、 救助标准
1、住院救助。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不低于90%的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3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四、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