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暂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领、审核、发放等业务办理流程,为群众提供简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和《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规 (2021] 6号),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功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资料审核、内控稽核、资金申报和申领发放等工作。
二、补助对象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丧葬补助费。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死亡后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超过规定申领时限的;
(三)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
(四)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丧失中国国籍);
(五)对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死亡参保人员暂做封存管理;
(六)对于失联或失踪人员,继承人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申领丧葬补助费,超过失联或失踪人员最后一次认证通过有效时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补助标准
第五条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第六条 已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区丧葬补助标准。
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领丧葬补助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丧葬补助费申请表(附件1);
(二)死亡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人员注销户籍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继承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银行卡。
五、办理流程
第八条 为提高经办服务效率,根据“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及我省社会保险“全省通办”工作实际,实行“线上线下,一网受理”,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可在线下业务服务大厅或网上申请办理。
第九条 村协办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提供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附件1),协办员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第十条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将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系统,做社保关系终止初审,填写《域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审批汇总表》
(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申领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报送至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上报材料,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结算其个人账户余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丧葬补助费的人员明细、发放金额连同城乡居保养老待遇、个人账户支出资金等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月应付计划表》,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指定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存折)等银行账户,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向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传送回盘,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发放失败的注明失败原因。
第十四条 乡居保经办机构在核发丧葬补助费时,应根据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标准和注销养老保险关系时养老金发放等情况,据实结算。如果申领人多领取了养老金,应在其丧葬补助费中予以抵扣,抵扣后仍不足,则继续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予以返还,确保基金不受损失。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审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