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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公共场所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规定佩戴口罩

居民在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规定上报信息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或者外地返平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主动上报相关部门,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配合封控管理

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众,或者试图外出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

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规擅自经营

餐馆、影院、KTV、网吧、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等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擅自接诊发热病患,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散布疫情信息

疫情期间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成社会恐慌,属于涉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散布新冠确诊病人个人信息,属于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