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街乡人民政府关于为农村老人设立高龄津贴的管理办法
庙街乡人民政府关于为农村老人设立高龄津贴的管理办法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切实解决农村高龄老人后顾之忧,使其安度晚年,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起设立庙街乡高龄老人津贴。为切实做好高龄老年津贴的发放工作,规范发放程序,明确发放标准及范围,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凡具有庙街乡农村户口、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高龄津贴,年龄认定以公安户籍月份为准。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三、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批
(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党群综合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庙街乡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除按前条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乡政府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协同公安机关进行资格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资料完善后转交乡劳保所进行津贴资金发放。
四、高龄津贴的审批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的拨付实行动态管理,逐月申报、审批、拨付。
(一)各村党群综合服务站为受理、审核、发放高龄津贴的直接责任人,代办员帮助高龄老人办理一切手续。各村党群综合服务站要建立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台账并及时进项公示。
(二)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庙街乡的,家属及各村党群综合服务站要及时向乡政府党群服务中心申报,高龄津贴从次月停发。
(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达到90周岁的自申报、批准当月起次月计发津贴。
(四)高龄津贴每月发放一次,直接打入本人账户。
(五)津贴资金乡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资金有乡财政负担。
五、高龄津贴的管理要求
为确保高龄津贴资金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各村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履行职责,认真审核上报,杜绝冒领、多发等现象发生。乡政府将不定期进行实地复核,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严肃处理。
(一)对当事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除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外,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党群服务中心和各党群服务站办事拖拉,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于办事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乡劳动保障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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