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与房屋征收
发布日期: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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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法定机关批准和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以上情形实施的征收,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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