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平政〔2020〕4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2月26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3日
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且市财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培训教育用房及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市政府要求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城投中心)作为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代建管理工作。
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代建项目进行模拟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为全过程代建,即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勘察、设计、施工等,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八条 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发生的法律咨询、造价审核等第三方机构聘请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核拨。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运用、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章 代建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由组织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执业信誉;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专业技术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相关方良好评价;
(四)无严重违法或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运用、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市城投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
(二)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对增加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提出预审意见,在变更确定后组织签订补充合同;
(三)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纠正;
(四)依法承担代建项目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责任;
(五)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
(七)建立代建项目工程档案;
(八)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九)组织对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使用单位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主体;
(二)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并按规定程序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
(三)负责落实项目资金,报批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
(四)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五)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
(六)出具委托书,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备案手续;
(七)依法承担代建项目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责任;
(八)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工作,监督代建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
(九)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付款;
(十)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组织实施机构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运用、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并组织施工;
(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报批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开展施工图限额设计编制,并依规进行审查;
(五)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
(六)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备案手续;
(七)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组织实施机构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
(八)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九)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十)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一)协助组织实施机构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整理、汇编、移交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组织实施机构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投资匡算、建设规模等内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三)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建设规模,组织勘察、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运用、施工、监理等专业单位的公开招标工作;
(五)代建单位组织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实施代建。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其涉及的管线迁改、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开展项目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运用、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前,由组织实施机构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经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确认。代建单位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投资控制限额,施工图设计时,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决算总价超出初步设计概算10%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组织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原工程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引起项目投资较大变动的;
(三)受技术、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需重大调整的;
(四)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主要建筑材料涨跌幅度超过5%的;
( 五)使用单位确因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功能性调整而变更设计的;
(六)市政府同意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代建项目总投资的10%,具体数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经审计后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批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使用单位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组织实施机构在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并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申请项目资金,报批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的土地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给相关部门;代建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组织实施机构,经代建单位审核后,由组织实施机构直接拨付。
组织实施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结合招标时的优惠费率进行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取费基数为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除组织实施机构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可以预留10%,待组织实施机构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代建管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组织实施机构,由组织实施机构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负责代为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代建单位使用资金,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使用计划报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六章 奖惩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代建管理费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审核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比《代建合同》约定相应投资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50%分成给代建单位,其余部分缴回市财政或者按投资比例退回使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在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组织实施机构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市财政部门或者使用单位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平顶山市代建活动:
(一)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合同约定代建任务的;
(二)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本单位或与其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运用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出合同约定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要求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条 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7〕3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代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