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十九)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 | 政策依据:上级补贴方案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自治区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22小类49个品目。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见我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申请程序施行“开放购机、先购后补、持据申请、简化办理”做法。 申请材料: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户籍所属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咨询电话:0478-7960901 受理单位: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办理时限:当年年度内办理。 联系方式:0478-7960901等; 补贴结果;补贴资金直接打入购机者惠农一卡通 监督渠道: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包括举报电话:0478-7960953地址: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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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 | 政策依据;上级补贴方案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原则上为用耕地的农户(已流转土地的农户,按照流转协议约定情况)。 补贴范围:原集水面积耕地、补贴标准:按照上级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测算。 咨询电话:7960954/5235020 受理单位:农牧和科技局/财政。 办理时限:当年年底前发放 联系方式:7960954/5235020 补贴结果:由乡镇在村里公示 监督渠道: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 举报电话7960954/5235020 地址: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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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政策依据;自治区、市县级实施方案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农牧民、家庭农场主、农牧民合作社负责人、部分种养殖大户、以及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回乡创业大学生、打工返乡创业人员。 补贴范围:参加我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农牧民。 补贴标准: 申请程序:由农牧民自愿提出培育申请经培训机构遴选合格可参加培育。 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及学历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0478-7965358 受理单位: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农广校。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联系方式:0478-7965358; 补贴结果:不以现金形式补贴,用于培育支出。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0478-7960107 地址:五原县农牧业综合大楼三楼农牧和科技局办公室。 |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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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示范合作社、示范农牧场。 补贴范围:实施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补助。 申请程序: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由市农牧业局审批批准申报材料、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咨询电话:0478-7960133 受理单位:五原县农业经营管理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联系方式:0478-7960133 补贴结果:先建设后补贴。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0478-7960107 地址:五原县农牧业综合大楼三楼农牧和科技局办公室。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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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防疫补助经费 | 强制免疫补助 | 补贴对象:全体动物防疫员和部分养殖企业。 布病灌服补贴、包虫病防控补贴“先打后补”试点工作主要内容(试点疫苗补贴病种、补贴经费、补贴经费核算、疫苗选择采购、免疫抗体检测等)。 试点申请程序及要求: 试点强制免疫疫苗补贴程序发放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与资金拨付等)。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巴政发(2014)52号 《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内农牧医发(2017)403号 《五原县动物防疫考核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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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补助 |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补贴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畜禽种类--口蹄疫:猪、牛、羊等。 补贴标准: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 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478-5212646、受理单位:五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理时限: 联系方式:0478-5212646 补贴结果: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补贴养殖户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0478-5212658 地址: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院内南二楼。 |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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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政策依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细则》 申请指南: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户)、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补贴范围:生猪年出栏<10000 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500头;肉羊年出栏<5000只;蛋鸡存栏<5万只;肉鸡年出栏<10万只。 补贴标准:根据畜禽种类不同给与不同补贴。 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申领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汇总表》 补贴结果:通过财政补贴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0478-5212658 地址等: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南二楼五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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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资金 |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补贴范围: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继续支持做好取土化验、田间肥效试验、肥料配方制定发布、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 补贴标准: 受理单位:五原县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 补贴结果: 举报电话:0478-7960123 地址: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大楼。 |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部分农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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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盐碱地改良项目补助资金 |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补贴范围: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突出土壤酸化、盐渍化等耕地质量退化区域和设施农业土壤连作障碍严重区域,集中连片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综合技术模式。 办理时限:1年。 补贴标准: 受理单位:五原县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 补贴结果: 举报电话:0478-7960123 地址: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大楼。 | 《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部分农牧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2018年杭锦后旗、五原县和临河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盐碱地改良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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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点建设 |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补贴范围: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点建设。 补贴标准: 受理单位:五原县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 补贴结果: 举报电话:0478-7960123 地址: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大楼。 | 《关于下达2018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及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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