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提高综合灭火救援能力,高效有序应对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森林草原火灾除外)。
1.4 火警等级
火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灾情越严重火警等级越高。
1.5 响应等级
对应火警等级,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6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灭火救援指导思想,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五级、四级火警,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三级火警,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二级、一级火警。本预案启动后,火灾发生地政府在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属地救援责任,贯彻落实各项部署指令。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有效聚合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坚持训战一致、平战结合。牢固树立战斗力标准,加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的救援力量建设,严格训练演练,强化信息共享,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省火灾事故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分为省、市、县三个层级,本预案主要针对省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市、县级政府要修订本级火灾事故救援预案,进一步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员组成
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粮食和储备局、大数据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河南银保监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省总队参谋部、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组织修订《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Ⅳ级、Ⅴ级响应。
(3)组织、指导省级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掌握火灾态势,做出火灾事故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成立省前方、后方指挥部。
(5)统一调派省内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根据需要协调驻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6)按要求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部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增援,并做好与上级指挥部和跨省增援力量的协调、保障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
(2)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3)协调组织省级灭火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
(4)接收、汇总、研判Ⅳ级和Ⅴ级火灾事故信息,向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
(5)启动Ⅳ或Ⅴ级响应时,在省前方指挥部成立和到场前,督促协调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并视情调派工作组先期到场指导救援工作。
(6)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联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响应措施,参加救援工作。
(7)应急部和跨省增援力量介入时,做好协调联络、战勤保障等工作。
(8)完成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机构
2.3.1 省前方指挥部
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或Ⅴ级响应时,成立省前方指挥部,设在火灾救援现场。省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省长或省委、省政府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灾情特别重大时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可提请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火灾发生地市级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省前方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制定并实施灭火救援方案。
(2)向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
(3)协调、指挥到场的省内救援力量。
(4)协调、指导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疏散周边群众,采取断电、断气、断液措施,限制用火、用电,利用、拆除或破损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
(5)协调、指导使用各种水源,实施区域加压供水或减压供水、停水,保障火场供水。
(6)协调、调派相关救援资源,做好通信、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卫生、技术等保障工作。
(7)组织、指导遇难、受伤人员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做好火场清理及移交工作。
(8)完成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火灾发生地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前方指挥部决策命令,严格落实属地救援责任,全过程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工作。
2.3.2 省后方指挥部
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或Ⅴ级响应时,成立省后方指挥部,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后方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或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省后方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省前方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协助做好现场救援各项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调派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
(3)接收、传达上级指示、批示或命令,收集、汇总、上报火灾及救援信息。
(4)完成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接警和信息报告
3.1 接警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警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火情后,要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地址、场所类别、着火物质、火势蔓延、人员伤亡及被困情况等,预判火警等级。
3.2 信息报告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预判的火警等级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并向同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同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要启动等级响应,并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要认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4 等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适用于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或其他类火灾。
4.1.2 响应措施
调派火灾发生地县级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和社会救援力量前往处置。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1—2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Ⅰ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2.2 响应措施
在Ⅰ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县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本级救援力量。
(2)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远程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3—5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3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1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Ⅱ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救援力量。
(2)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远程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6—9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0—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Ⅲ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4.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火场,成立省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
(2)成立省后方指挥部,实行实体化运转,保障前方救援工作。
(3)视情增调省内作战协作区或相邻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力量。
(4)视情向应急部报告,请调跨省力量。
4.5 Ⅴ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Ⅳ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5.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视情提请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
(2)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火场,成立省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
(3)根据需要增调省内其他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力量。
(4)视情向应急部报告,请调跨省力量。
(5)国家工作组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统一指挥省内外救援力量;国家工作组到场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6 响应运行
4.6.1 响应启动
经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向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长或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
4.6.2 等级调整
等级响应启动后原则上只升不降,直至响应终止,调整响应等级由相应具有权限的机构负责。重大勤务、活动、节日期间可视情提升首次响应等级。
4.6.3 响应终止
在人员营救疏散完毕、火灾彻底扑灭、完成火场清理和移交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5 灭火救援
5.1 力量调派
5.1.1 调派程序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派省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分级负责,请调跨省增援由省政府或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应急部批准。
(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体系,由火灾发生地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调派。
(3)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的指令、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等级响应措施,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联系、调派所属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可先临机调派出动,随后补发书面手续。
(4)驻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商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省总队参谋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5.1.2 出动要求
接到调派指令后,各救援力量要立即集结队伍,按要求携带有效救援装备,快速安全赶往指定集结地点,行进途中按指定时间节点报告开进情况。
5.2 火情侦察
重点侦察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燃烧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内部监控及周边监控设备,核查比对人员出入情况和伤亡、被困人员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侦检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和影响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市自来水、燃气管网信息和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图纸资料,监测起火建筑或装置稳定情况;应急部门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其他成员单位要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调派、操作相关专业设备。
5.3 现场警戒
消防救援队伍要根据火情侦察情况,先期划定警戒区域。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要做好现场警戒,维持现场治安,视情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4 作战指挥
5.4.1 指挥原则
(1)前方指挥部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上级指挥员可以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2)多支救援队伍协同作战时,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前,由火灾发生地前方指挥部实施属地指挥。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后,要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3)实行专业指挥。由消防救援机构拟制救援方案,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后,确定救援技战术措施,组织和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予以技术支持,分工督促任务落实。
5.4.2 指挥权限
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资源协助救援。
5.5 救人灭火
5.5.1 人员营救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所属及相邻单位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现火情或接到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后,要先期营救疏散被困人员。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要采取措施优先保障遇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起火单位内部遇险人员主要由消防救援队伍负责营救疏散,其他救援力量要积极协同配合;起火单位周边受火势威胁的人员主要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疏散。对已营救疏散的人员,要做好登记;对受伤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救治;对受灾群众,应急部门负责做好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5.5.2 火灾扑救
发生火灾的单位要立即组织员工及所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扑救,临近单位要给予支援。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行动,其他救援力量要积极协同配合,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火灾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视情切断区域燃气,做好供水保障;应急部门负责调派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配合采取关阀断料、倒罐输转、紧急排空等措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切断或恢复区域供电;现场其他危险源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消除。
5.6 战勤保障
5.6.1 指挥保障
前方指挥部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其他救援力量自行保障。
5.6.2 通信保障
通信以公网、专网通信方式为主。前方指挥部专网通信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各参战救援力量内部专网通信自行保障。公网通信受阻时,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抢修通信设施,恢复、加强现场公网覆盖,优先保障火灾事故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5.6.3 装备保障
需要紧急购置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增援时,由后方指挥部负责联系对接相关生产厂家,购置、运输费用由火灾发生地市、县级政府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调派市政洒水车、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等。其他所需车辆装备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后统一调派。
救援车辆装备原则上由归属单位负责管理、操作,紧急情况下暂借车辆装备必须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并及时归还。
5.6.4 物资保障
火灾事故发生后,优先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保障救援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调拨救援物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告知上一级政府。
5.6.5 生活保障
火灾发生地政府就近协调安全、可靠场所,紧急调拨、采购各类生活物资,做好一线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5.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火场,协调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根据伤员数量、伤情严重程度等情况,采取现场急救、就近救治、转诊救治等措施开展医疗救护。
5.7 安全管控
任何人员不得下达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作战指令。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参战救援力量的作战安全。进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并佩戴齐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处置规程。前方指挥部要设立现场安全员,提前明确撤离信号和路线,发现危险征兆应当示警避险。
5.8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救援处置的地方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5.9 火场清理与移交
明火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火场、消灭余火,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5.10 后期处置
5.10.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医疗资源实施救治,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5.10.2 战评总结
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Ⅳ级及以上响应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向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总结。
5.10.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要按规定办理。
5.10.4 补偿措施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因火灾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6 保障机制
6.1 制度保障
6.1.1 工作会商制度
(1)专题联席会商。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火灾易发高发期,可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或视频调度。
(2)作战方案会商。各级前方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视情会商火灾事故救援方案。
(3)重大决策会商。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对涉及火灾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6.1.2 信息共享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积极共享道路监控、道路桥梁、供水和燃气管网、危险化学品、气象预警、社会救援力量等基础信息资源,统一构建火灾事故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启动等级响应后,前方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信息资源。
6.1.3 值班值守制度
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要明确值班调度电话,保持全天候联络畅通。启动等级响应后,除参加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外,接到指令的其他成员单位要进入响应状态,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
6.1.4 督导检查制度
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全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成员单位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相应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6.1.5 工作考核制度
将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畴。每年对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实地考核。
6.2 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6.2.1 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民航、铁路、矿山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机械抢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力抢险等社会救援队伍纳入救援力量调度指挥体系。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社会救援队伍建设。
6.2.2 救援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将火灾事故救援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6.2.3 救援装备储备
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足灭大火、救巨灾,加强开封、洛阳、安阳、驻马店4个省级消防救援战勤装备物资储备库建设,及时储备更新灭火救援装备和保障物资。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地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加强消防救援战勤装备物资储备库(装备器材库)建设。
6.2.4 救援物资储备
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储备、更新相应救灾物资,接到调用命令后要做好调运工作。
6.3 技术保障
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建筑、危险化学品、石油(煤)化工、刑侦、通信、宣传、医疗、供水、供电、供气、铁路、民航等领域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平时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指导,启动等级响应后到场或远程提供技术指导。专家所属单位要支持、鼓励专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救援力量投送方式以公路运输为主。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开辟救援力量公路运输“绿色通道”,保障快速投送、优先通行。公安机关要适时通报道路通行情况,引导救援车辆通行,按规定对火灾发生地周围区域实施定向、定时交通管制。
特殊情况下,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河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航空、铁路等渠道快速投送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2 预案演练
(1)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其中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实战演练。
(2)各级消防救援队伍要针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加强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开展常态实战演练。
(4)各级社会救援队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实战演练。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指令
3.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附件1
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全省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统筹指导涉及火灾事故重大舆情的处置和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救援新闻报道和消防知识科普宣传。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全省灭火救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灭火救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预算投资项目实施,协调保障重要物资和交通运输。
省公安厅: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持现场秩序。根据工作需要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引导救援车辆通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对死亡和受伤人员,进行死因和伤情鉴定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和监督火灾事故救援处置经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定火灾中排放的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督促火灾发生地政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降解、消除环境污染等处置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协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火灾事故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火场临近区域城市自来水、燃气管网情况,协助做好火场供水、关闭燃气管道。组织对起火建筑结构进行安全分析评估;指导、协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工程车辆装备,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指导、协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省卫生健康委:协调做好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护,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省应急厅:组织专业队伍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提出意见建议;督促社会救援队伍加强执勤战备,根据需要调派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的存储、更新和管理,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
省大数据局: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将消防水源、火灾高危场所地理信息等纳入“智慧城市”数据库,并进行汇总分析,为灭火救援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支撑。
省气象局:做好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和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火灾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河南银保监局:协调、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现场勘查及遇难、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协调驻豫部队、组织民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武警河南省总队参谋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联合公安机关维持现场秩序。
省消防救援总队:收集、研判Ⅳ级和Ⅴ级火警信息,及时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和灭火救援建议;指挥消防救援队伍搜救人员、扑救火灾;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
河南机场集团: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做好运送灭火救援物资和人员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协调运力,为灭火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快速集结提供支撑保障。
省电力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切断供电设施的局部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指导下属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油库及加油站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充足的灭火剂和物资,编制修订灭火救援预案,加强实战训练演练;督促下属企业先期处置本单位火灾事故,配合开展火灾事故救援;根据需要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下一篇:八台镇冬春救助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