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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舞钢市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7-18 来源: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舞钢市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包村站办所及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舞钢市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八台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8日

 

舞钢市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平顶山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等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工作,夯实高水平民生兜底保障基础,根据《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社会救助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舞钢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舞民〔2021〕6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同时,紧盯“精准”“及时”目标,全面摸排认定低收入人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助尽助、应退尽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应享尽享的原则,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实施“谁调查、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四)坚持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时间安排

本次复核认定从2023年7月10日开始到2023年8月21日结束:

(一)第一阶段(7月10日—7月14日)

全面动员部署。召开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动员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乡、村(社区)两级低收入人口救助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张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公告。

(二)第二阶段(7月15日—8月3日)

各乡镇(街道)成立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负责接收困难群众(新申请及原有保障对象)个人申请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村级民主评议(也可采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拟保障对象张榜公示。

(三)第三阶段(8月4日—8月11日)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根据村(社区)级评议结果及信息核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长期固定公示。

(四)第四阶段(8月12日—8月21日)

乡镇(街道)将审核确认结果以调整表形式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备案,市民政局将采取组织抽调人员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对乡镇(街道)备案的审核确认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同时,市民政局将对各乡镇(街道)复审结果,包括办理程序、长期固定公示、档案资料整理、相关资料报送及信访维稳等情况进行观摩评比。

四、复核认定范围

此次复核认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特困供养对象。

(一)低保对象复核认定

1.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城乡低保,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30元/人/月、440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③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2.低保对象认定标准

申请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的2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⑦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3.低保对象的退出

①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如: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家庭成员婚出、死亡户口注销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

②“一户多保”的救助家庭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其他保障对象需重新认定是否继续符合低保条件;非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死亡对象自动退保。

③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暂时仍然有困难的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④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低保待遇,并及时追缴违规领取资金。

⑤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地址或证明材料的,除取消其低保待遇外,还需追缴骗保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⑥经常变换住址(使用虚假住址)或联系方式未主动告知管理机构变更,致使经办管理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入户核查、与其无法正常联系的,失联次月自动退保。

⑦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次月自动退保;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自采取刑罚措施或宣告失踪的次月,自动退保。

⑧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于次月自动退保。

⑨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一般1年以上,患病在外治疗的除外),自动退保。

(二)低保边缘人口复核认定

1.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且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2.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对同时符合以下政策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但不高于1.5倍的家庭。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的3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⑦县级以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支出型困难人口复核认定

1.支出型困难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且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包括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特困、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2.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标准

申请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对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39080元,农村居民19807元)。

②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

③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④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四)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认定

1.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 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

3.特困对象救助供养的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认定标准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方法步骤

继续按照五步工作法,严格政策标准,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审核确认程序。

第一步:宣传政策。各村(居)委会要在显要位置张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公告、复核认定范围,让群众清楚受理时间和申请条件。

第二步:受理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新申请及原有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均需向村里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领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乡镇(街道)委托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特困供养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第三步:入户调查及资格初审。各村(社区)成立的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包片领导担任,成员由包村(社区)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社区)三委负责人,以及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在村“三委”的配合下,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走访调查,调查率要达到100%,并按照入户情况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做到对申请家庭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心中有数。同时,各村(社区)复核认定工作组结合市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情况,对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劝退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

第四步: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对前期入户调查及资格初审中明显符合救助条件且无任何异议的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存有异议的申请家庭进入民主评议环节。张榜公示参加低收入人口民主评议的代表(即各村(社区)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组成员),凡本人或具有法定赡(抚)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或近亲属提出低收入救助申请的,评议代表应予回避。民主评议会议由各村(社区)复核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根据村(社区)级评议结果,对拟保障的低保对象(姓名、保障类别、保障人口、致困原因),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人口(姓名、保障类型、家庭人口、致困原因)、特困供养对象(姓名、供养方式、生活自理能力、护理人姓名)等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镇(街道)举报电话和市民政局监督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评议结果及救助申请家庭相关档卡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

第五步:审核确认及固定公示。乡镇(街道)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市民政局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审核确认。对确认结果在村(居)委会所在地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城市低保在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长期固定公示),公示模板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六、复核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1.各乡镇(街道)要以正式文件印发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复核认定工作方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各村(社区)成立的2023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要在乡镇(街道)民政所备案。

2.评议前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表至少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其中一人须为乡级包村干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推机制。

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保障名额的确定,坚持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原则上实行户保;一户中同时有重病、重残人员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人,实行重点人群保障。

4.持续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户已纳入保障的,人均收入无明显增加的原则上不再调整保障类别;

5.在巩固期内继续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户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且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对于渐退期已满且有稳定收入人员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

6.继续落实低收入人口认定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保障待遇备案制度,对备案家庭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现象。备案制度要求的申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市民政局各一份。

7.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病人员指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8.规范档案管理,所有低收入群体(含原有对象)档案资料按最新要求整理归档,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原则上由乡镇(街道)保存,乡村(社区)两级均应建立低收入群体台账(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更新)。

9.困难家庭可以向乡镇(街道)提出低收入申请,也可通过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民主评议未入围的困难家庭,自己坚持认为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可向乡镇(街道)写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配合下通过收入核查,做出最终审核确认意见。

    10.对原特困供养对象,复核时对象不用再重新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入户调查人员核实对象“三无”条件是否改变,生活自理能力是否改变以及护理人履行护理职责情况,并如实填写《舞钢市特困供养入户复核调查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乡镇(街道)作为低收入群体审核确认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在政策宣传、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评议公示、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中,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要全程介入,充分发挥干部引导作用,责任到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年度复审任务。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张贴公告、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告知群众低收入人口有关政策规定和受理申请时间;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工作人员和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的政策培训,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加强纪律,严格监督。持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推行评议代表回避和“一书、一表、一册”三个“一”监管制度,严肃查处发生在社会救助领域的骗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问题。

(四)健全机制,强化维稳。要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信访回访等制度,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不得无故不受理或拖延办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做好政策解释,争取群众理解,消除信访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