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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河南舞钢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0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舞钢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河南舞钢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资源公园管理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舞钢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舞钢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以两湖(石漫滩水库、田岗水库)、三河(滚河、贾岗河、玉皇庙河)为主体,涉及寺坡街道、尹集镇、武功乡、杨庄乡4个乡镇(街道)。地理坐标为:东经 113°27′54′′——113°35′35′′,北纬 33°14′19′′——33°19′29′′。

第三条 在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按照《河南舞钢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涂改、移动和破坏界桩界标。

第六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纳入舞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应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组织、指导、监督以及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科普教育工作。舞钢市湿地保护中心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恢复、合理利用及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文化和旅游、田岗水库运行中心、石漫滩水库运行中心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舞钢市相关部门涉及石漫滩水库的规划和建设,需征求石漫滩水库管理部门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舞钢市湿地保护中心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完善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开展湿地宣传、科普工作;

(四)行使市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舞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舞钢市人民政府对在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舞钢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舞钢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变更、修改和调整应当依据规划制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舞钢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河道防洪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 性等生态特征,并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健全完善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资金投入体系,保证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和补偿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是我市重要的水源地,是候鸟的迁徙地和栖息地,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均是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栖息地和觅食环境。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的保护管理,做好植被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地、繁衍环境,维护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

禁止在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渔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及引种实验。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其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九条 在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内开展任何活动均应当遵守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相关规章制度。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在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 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2: 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3: 擅自采砂、取土采矿;

4: 擅自排放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水资源或者堵截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5: 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6: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7: 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8: 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9: 破坏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设施;

10: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11:其他破坏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

第二十条  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减少湿地面积、超出湿地承载能力、破坏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一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设立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进入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服从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保护湿地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条 石漫滩国家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十四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 当事人妨碍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界桩界标的,按照《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 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垦、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树木、植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破坏的湿地,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湿地保护范围内河道、水库的管理,包括防洪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如对本规划有意见或建议,可按下述联系方式反馈,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大力支持。

 

1.电子邮箱: wgslyj@126.com

2.通信地址: 舞钢市温州路北段路东舞钢市林业局

3.电话: 0375-8122027


征集时限: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