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及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大力营造敢于担当担责、积极履职作为、宽容失误失败、关心爱护干部的良好政治生态,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实现“建设富美舞钢,打造中原明珠”这一奋斗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舞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舞钢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免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二、实施原则
容错纠错免责,是指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失误和过错,但因其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在问责追责、纠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时,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鼓励担当,支持实干
倡导“履职担当、务实重干”的工作理念,鼓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大胆履职、高效干事。弘扬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的政治品格,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
(二)严格甄别,精准区分
把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中犯下的错误,与不讲政治、不守规矩、搞变通、打折扣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主观上尽心尽力但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出于公心、为推动发展造成的失误同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准确把握,宽容失误
宽容干事创业、敢作敢为的干部工作失误,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积极关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进程,准确把握其间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的程度,对从有利工作出发出现失误的,帮助总结教训、纠正错误并及时警示提醒,从而达到既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造成不应有的工作损失,同时又不会因此类问题被追责而挫伤广大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在处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核实清楚其实施行为的动机、背景和后果,力求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定,做到公平公正。
(五)容纠并举,不枉不纵
容须容之错,纠当纠之责。明晰问责、容错、纠错、免责的界限,在坚持纪律底线的原则下,考虑和把握特殊情况和问题,推动党员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凡属“三个区分开来”的,仔细审定,区别对待,该免则免;但因主观为私,或以权谋私,或趋利避害,遇到矛盾绕着走,不担当、不作为,消极懈怠、懒政怠政的,则要严肃追责。以此,厘清容错免责与严肃追责的界限,弘扬干事创业的主旋律。
三、申请免责的条件及事项
(一)免责条件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于公心、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党员干部,因工作中出现失误和问题,在社会上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损失,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责: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2.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书证的;
3.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
4.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
5.有上级明确批示和要求的;
6.因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7.其他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容错免责情形。
(二)公共免责事项清单
1.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过程中,因忠诚履职、积极推进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2.在处理疑难问题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解决且得到大部分群众认可,但因损害少数人利益,造成个别不稳定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涉法涉诉案件在特殊敏感时期,党员干部在尽职尽责情况下,由个别人为操纵而引发的非正常人员(精神病等限制行为能力人)上访的;
4.在推进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落地、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土地整备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以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目的,没有谋取私利、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5.为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受项目申报时间限制,部分前置条件难以完成,采取“先批后补”办法来完善审批要件资料或简化审批程序的;
6.为统筹使用财政性项目资金,发挥效能最大化,按决策程序研究审定后实施的;
7.在招商引资、信访维稳等全局性事务及防火防汛、秸秆禁烧等应急事项中,确因工作需要,对预计可能出现与现行制度、政策不一致的行为或事项,进行预先登记备案、经调查属实的;
8.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过程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9.在承担防火防汛、秸秆禁烧等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10.本着解决十八大前遗留的历史欠账问题,经有关部门对其欠账清单清查、核实、认定后,由单位列出还款计划、还款明细后逐年解决的。
(三)乡镇、街道(含村级)层面免责事项清单
1.在征地拆迁、维稳综治、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形下,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而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2.对突发性安全事件,不承担主要责任,且能够在事前对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到尽职尽责的;
3.筹措资金用于应急抢险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
4.为开展基层工作,敢作敢为、动真碰硬,主观上没有故意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根据现有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对尚无明确规定的领域和事项,主动设计和创建符合实际的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的;
6.根据基层需要,突破现行政策规定但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所必需的;
7.在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为推动工程顺利进行,立足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三重一大”等科学民主程序共同研究提高赔偿标准的;
8.为缓解资金困境,向企业暂借资金推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等进度,已经按期归还且未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9.为破解难题推进工作、突破固有模式,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不推诿、主动承担,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10.村(社区)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和公开公示,符合村(社区)内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大局,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党员干部没有以权谋私的;
11.可以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四)市直单位层面免责事项清单
1.在创造性落实上级指示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出现失误和问题,但在实施相关决策前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风险,依法公开透明进行且有相关书证的;
3.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也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敢于触及矛盾,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5.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坚持情理并重,妥善化解,采取恳谈、甄别、评议、听证等方式,但由于法律法规漏洞或空白,造成非主观故意错误的;
6.在处理历史性遗留问题时,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合理解决,在尽职尽责前提下,仍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7.在处理突发事故、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8.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9.可以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四、认定程序
成立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受理容错纠错免责申请、核实、认定等工作。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主任由市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固定成员与非固定成员两部分组成。固定成员由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检察院、审计局、信访局分管副职兼任;非固定成员依据容错免责问题性质,临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党员干部因敢于担当干事可能出现失误受到问责或出现失误受到问责时,可向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作出免责事项报备或提出免责申请。
(一)事前报备程序
1.申请。党员干部认为可能出现失误受到问责且符合申请容错纠错免责条件及事项的,可以将免责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详细说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由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报备意见,主管县级领导认可(有会议纪要或签批)或上级部门认可(有意见或证明)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备申请。
2.报备。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即时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报备情况的,予以报备,并出具报备证明。
(二)事后认定程序
1.申请。党员干部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知晓启动问责程序(以书面告知为准)后七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已经向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报备的,视为已提交申请。
2.核实。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依申请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认定。根据党纪政纪规定和调查结果,由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作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实行评议或听证。认定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实施;必要时需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
4.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满须给予结论性意见。
5.备案。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应及时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备案。
五、纠错机制
建立健全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坚持容错纠错并重的工作机制,坚持有错必纠。
(一)纠错范围
对在干事创业、推动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符合容错免责条件、该纠能纠、任其延续会对党的事业、人民利益造成损害的事项。
(二)纠错程序
1.自查自纠。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按照规定对党员干部做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当即对该纠能纠的失误和错误,做出认定。
(1)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向纠错单位和个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等。
(2)纠错单位和个人在收到纠错通知后7日内,应就需纠错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送交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
(3)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纠错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累计不超过2个月。
(4)要对纠错单位和个人跟踪监督,切实督促其整改到位。纠错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容错纠错免责裁定委员会反馈整改情况。
2.责成纠错。对存在问题而未能自查自纠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或其他部门提出意见,责令限期纠错。
(1)责成纠错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纠错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累计不超过2个月。
(2)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
(3)在责成纠错期间,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提拔;对屡纠屡错,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六、结果运用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六个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轻处分: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定级、职称评定等事项的党风廉政审查中,不受影响;
(三)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
(四)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五)在各类考核、评先创优中不受影响;
(六)必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纠错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共舞钢市纪委、舞钢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相关条款若与上级新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新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应条款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