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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3-01-09 来源: 浏览次数:

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经营者:

最近,部分疫情防控药品、医疗用品供应紧张,市场销售价格涨幅较大。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价格稳定,现就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二、经营者应规范明码标价、明码实价,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标价签(牌),避免出现实际销售价格与标价不符现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捆绑其他商品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对于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一)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五、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加大对医院、药店等领域的价格巡查力度,密切关注防疫药品、医疗用品的价格变动,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六、对消费者通过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的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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