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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0-00008 发文日期 2020-08-03 有效性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8-03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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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豫政〔2019〕25号),旨在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弥补高端创新资源供给不足。目前,我市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面存在建设氛围不浓、缺乏合理引导、政策支持不足等问题,发展速度相对滞后。因此,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我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非常必要。

二、支持对象

(一)积极对接中科院及其所属专业院所、“双一流”高校等大院名校,重点围绕尼龙化工、高压电气、碳基新材料、新医药等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技术需求,支持进驻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新型高端研发平台。引进一批高层次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加速高质量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二)鼓励市重点企业或创新龙头企业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集群的创新需求,牵头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将内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独立运营,面向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服务,利用自身的科研优势,组建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措施

(一)培育建立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创业孵化成效突出,经遴选被市政府认定为市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孵化服务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服务载体,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孵化的企业被认定为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财政按每家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孵化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对孵化载体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优先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新型研发机构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市内新型研发在我市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市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生产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经省、市备案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新型研发机构和首次购买使用单位(限我市企业)均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积极推荐享受河南省相应保费补贴。

(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除按国家、省规定给予支持外,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八)完善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激励制度。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研发经费支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情况,可对单个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四、扶持政策

(一)对有融资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市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纳入市科技投融资重点项目库,并及时向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通报。支持合作银行、科创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对新型研发机构相关项目进行优先尽调、优先审核。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

(二)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根据“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人才签证。

(三)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从事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或协同创新,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批准同意的,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新型研发机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等院校与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完善业绩突出人才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模式。科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人才评价指标,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益、贡献业绩导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五)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加入省、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服务或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通过发放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创新券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和相关技术服务的,符合市科技创新券条件的,可优先支持。

(六)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排资金扶持辖区内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初创期一般为5年。建立各级政府联动支持机制,对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创新水平、科技成果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规模等,择优进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