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舞政办〔2025〕10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9月10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2日
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
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砂石类持证矿山砂石是指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剥离物、尾矿、废石废渣等砂石资源。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矿种之外的伴生矿、共生矿资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是指全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工矿仓储、自然灾害治理、农业林业(含土地整治工程)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施工方案要求,因建设施工期内项目建设需要,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的剩余砂石资源。
第四条 全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原则,根据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等矿产品一律收归国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河道内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由市水利局负责)。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资源等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依法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工作;对全市范围内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依法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的砂石资源量进行评估、核实,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编制《砂石土资源价款评估报告》,报告市政府同意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矿山企业开采产生的砂石资源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
(二)市财政局。负责非砂石类持证矿山矿区范围内剩余砂石料等资源处置工作;收取处置收益并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及时审核拨付勘探、评估、核实、招投标等费用,保障砂石资源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需处置的砂石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四)市水利局。负责对防汛工程护堤清障、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等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并依照本办法对河道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进行处置。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隧道)、公路、农村道路等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应急系统批准的应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
(七)市住建局。负责对住建系统批准建设的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
(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坡改梯、坑塘清淤等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
(九)市林业局。负责对林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合法合规性出具审查意见。
(十)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阻碍砂石资源处置工作的违法行为;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各乡镇政府。负责源头管控,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非砂石持证矿山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砂石资源的处置进行监管;非持证矿山企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及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工作衔接。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依法依规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七条 非砂石类持证矿山砂石资源处置程序(循环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综合利用剩余砂石资源处置种类、方量进行核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剩余砂石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处置价款缴纳方式以竞得单价乘以当年砂石资源处置量,由竞得人提供当年剩余砂石资源销售报表和过磅数据(或依据矿产资源税推算),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剩余砂石资源处置价款。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时限以非砂石类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准。如《采矿许可证》过期,不得申请砂石资源处置,擅自开挖按无证开采处理。《采矿许可证》准予延续后,依照原竞得单价乘以当年砂石资源处置量逐年进行有偿处置。
第八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程序(一次性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立项、设计审批通过后,应将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核算出该工程建设项目可产生的砂石资源总量、计划自用资源量、剩余资源量,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剩余砂石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项目业主单位、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监管,项目施工方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施工方式、超越项目工程设计规定范围施工、盗采砂石资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业主单位、施工方责任,经鉴定涉案金额超出界定范围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盗采的砂石等资源,一律收归国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公开处置的砂石资源,所得收益按规定上缴市财政账户,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拨付勘探、评估、核实、招投标等费用。
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资源抵扣工程款。
第十一条 适用本办法公开处置的砂石资源,经公开有偿处置后,竞得人应在竞买合同约定期限内将竞买价款全额缴清,未全额缴清的,不得调运砂石资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丨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视频解读丨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图文解读丨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部门解读】《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非砂石类持证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媒体解读】舞钢市出台砂石处置新政!矿山、工程剩余砂石一律这样管,从业者速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