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2024〕5 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的通告》(〔2024〕5 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的通告
〔2024〕5 号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3时;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
(三)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
(四)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7时至13时;
(五)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城区禁放区域:矿建路(北至漯舞铁路、南至平舞铁路)以东,漯舞铁路以南,柏都大道(南至龙泉路)以西,龙泉路、湖滨大道(西至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城)以北的朱兰街道、垭口街道、寺坡街道区域,铁山街道、院岭街道和武功乡部分区域。
(二)其他禁放区域: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孔明灯”等“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放区外的乡镇(街道)自行划定禁放限放管控区,严格规范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民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居民区、禁放区域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六、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七、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民生热线,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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