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20〕25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1-00002 | 发文日期 | 2021-03-01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3-01 | 服务对象 | 有效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的通知
平政〔2020〕25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已经2020年9月9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3日
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86号)、原省卫生计生委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等规定,缓解失独家庭特殊困难,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独家庭,是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只存活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对新纳入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失独家庭,实行一次性经济救助。但不包括下列对象:
(一)原为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因户籍迁移当年新纳入当地县(市、区)的对象;
(二)因与失独离婚或丧偶人员结婚而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
(三)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
第四条 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标准:夫妻双方均为我市同一县(市、区)户籍的,对该家庭一次性救助10000元,离婚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的,一次性救助各5000元;夫妻分属我市不同县(市、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县(市、区)分别一次性救助5000元;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的,对属于我市户籍的一方一次性救助5000元;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未生育且为我市户籍的,单方按10000元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第五条 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并分别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金随当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通过代理银行发放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条 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随我市当年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新增对象一同审核、确认。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应在特别扶助新增对象档案中注明其同时属于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及应当发放的救助金额,并填写《平顶山市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统计表》,随当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确认报告一同上报至市卫生健康部门。
第七条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据新增加的失独家庭救助对象,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救助经费预算、协调经费拨付及银行转账工作,确保一次性经济救助金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同时发放。
第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对象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写明理由向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复核。
第九条 一次性经济救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在一次性经济救助资金审核、确认、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追缴其非法所得,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失独家庭的一次性经济救助金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数内,不计入个人或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扶贫开发扶助等其他惠民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失独家庭经济救助办法的通知》(平政〔2015〕54号)同时废止。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