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舞钢市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 1、筹设民办学校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个人、社会组织 | 舞钢市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无 | 筹设批准书
不能超过三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职教成教股 | 5日 | 5日 | 不 收 费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 职教成教股 | 15日 |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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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 | 职教成教股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职教成教股 | 5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持证学校的监督检查,持证学校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职教成教股 |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 2、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第五十五号)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个人、社会组织 | 舞钢市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无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职教成教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 职教成教股 | 90日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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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 | 职教成教股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职教成教股 | 5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持证学校的监督检查,持证学校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职教成教股 |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人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人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民办学校 | 舞钢市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接到举报投诉民办学校有违法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民办学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举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教体局职教成教股 | ||||||||||||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3303009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 |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 |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碍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无 | 《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市局所属幼儿园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幼儿教育股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接到举报投诉幼儿园有违法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幼儿园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幼儿教育股 | 不收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幼儿教育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举证程序、法律运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幼儿教育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幼儿教育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幼儿教育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幼儿教育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幼儿教育股 | |||||||||||||||||||||||||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330302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 |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无 | 《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市局所属幼儿园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幼儿教育股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接到举报投诉幼儿园有违法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幼儿园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幼儿教育股 | 不 收 费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幼儿教育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举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幼儿教育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幼儿教育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幼儿教育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幼儿教育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幼儿教育股 | |||||||||||||||||||||||||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330302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 |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职权类别:行政强制(执行类)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6加处罚款(执行)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市局所属幼儿园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幼儿教育股、职教成教股无 催告 1.催告责任: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幼儿教育股、职教成教股 不收费保留决定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幼儿教育股、职教成教股 执行 3.执行责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幼儿教育股、职教成教股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幼儿教育股、职教成教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3303020、3303009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7 |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设置管理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0〕399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2015(春调整成2000),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或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全市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舞钢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资助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每年9月30日前 | 每年9月30日前 | 不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对学校提交的资助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意见。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名单上报后10天内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不批准的告知理由)。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审查后10天内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每期对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3303188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8 | 全市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设置管理 |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助学金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中附件1: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一)学校范围 本方案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 1.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1)中央和省财政按在校城市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10%的比例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各地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3)“3+2”分段五年制在校生,中专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一年学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原则上参照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2.对在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一)原省教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教财字〔1998〕96号、豫价费字〔1998〕269号、豫财预外字〔1998〕23号); (二)原省教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并轨生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教财字〔1998〕61号、豫价费字〔1998〕51号); (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厅《关于规范我省技工学校并轨生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价费〔1998〕278号)。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的,仍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 附件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 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从15春季学期开始按2000元执行,正式文件未下达)(中职免学费从2015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正式文件未下达) | 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 舞钢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资助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平顶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及时 | 不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对学校提交的资助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意见。 | 平顶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及时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不批准的告知理由)。 | 平顶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及时 | |||||||||||
事后监督 | 4.事后监督责任:每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 平顶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及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3303188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全市学前教育资助设置管理 | 《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第二条:“各市县要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第三条各市县要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 | 全市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舞钢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资助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根据材料审核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开学后两个月内 | 不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对学校提交的资助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意见。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资助名单上报后10天内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不批准的告知理由)。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审查后10天内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每期对本地区学前教育资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3303188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公民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 教师资格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根据材料审核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人事股、政策法规股 | 及时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305号)第一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考试(笔试):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1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人每科20元,省级教育主管部门5元,市级教育主管部门16元。…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面试):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收费标准为每人260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人15元,省级教育主管部门55元,市级教育主管部门190元。…”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人事股 | 3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考试,安排笔试及面试,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符合教师资格(不符合教师资格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 人事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教师资格证和相关材料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股 | 及时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监管。 | 人事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330301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11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学校食堂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卫生保健站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检查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保健站 不收费保留处置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卫生保健站 信息公开3.信息公开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学卫生保健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3303096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卫生保健站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职权类别:其他职权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12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市教育体育局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及幼儿园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安全股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无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安全应急管理科5日5日无 转报2.转报责任: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应急管理科11日11日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3303015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13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教育体育局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及幼儿园舞钢市教育局安全股 无受理1.受理责任:当事人提出备案申请。安全应急管理科及时 无 备案2.备案责任: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备案。 安全应急管理科及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3303015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安全股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事实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4 | 督政 | 无 |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平顶山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目:“加强教育督导的职责.” | 舞钢市各乡镇府、各级各类学校 | 舞钢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无 | 组织 | 1.组织责任:组织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 督政股 | 无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根据《政府教育工作评估细则》,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评价。 | 督政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据评估结果,给下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出具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 督政股 | ||||||||||||
公示 | 4.公示责任: 将督导结果对社会公布。 | 督政股 | ||||||||||||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330036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事实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5 | 督学 | 无 |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通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平顶山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目:“加强教育督导的职责.” |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 舞钢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无 | 组织 | 1.组织责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 督学股 | 无 | 无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根据《学校督导评估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审核评价。 | 督学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据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出具评估报告。 | 督学股 | ||||||||||||
公示 | 4.公示责任: 将督导结果对社会公布。 | 督学股 | ||||||||||||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330036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16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学与复学审批 | 无 | 《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不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凭休学证明帮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康复证明或其它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 | 舞钢市教育局普教科 | 无 | 休学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提交相关证明及书面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普教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普教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普教科 | |||||||||||||
送达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服务电话:3303011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教育体育局普通教育股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事实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7 | 对教师申诉做出的处理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在职在编教师 | 信访股、政策法规股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缴整理申诉教师呈报的申诉资料。 | 政策法规股 | 5日 | 无 | 无 | ||||||||||||||||||
审查 | 2.审查责任:结合申诉材料进行调查,逐项调查落实。 | 信访股、政策法规股 | 2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资料经班子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 政策法规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处理结果以红头文件形式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股 | 5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8 |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 职成教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缴整理呈报的资料。 | 政策法规股 | 不 | 保留 | ||||||||||||||||||||
检查 | 2.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职成教股 | ||||||||||||||||||||||||||||
处置 | 3.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职成教股 | ||||||||||||||||||||||||||||
信息公开 | 4.信息公开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职成教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个人、社会组织 | 基础教育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文件提供申报资料 | 政策法规股 | 不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收集的案件,获得荣誉级别进行甄别,确定。 | 基础教育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资料情况上报班子研究,核实给与表彰和奖励 | 基础教育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班子会审会签后,给予表彰,下发文件 | 基础教育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舞钢市教育体育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0 | 河南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表彰
| 无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基[2006]13号)。 | 在编、在职班主任 | 基础教育股 | 受理 | 1.受理责任: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文件提供申报资料 | 政策法规股 | 不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收集的案件,获得荣誉级别进行甄别,确定。 | 基础教育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资料情况上报班子研究,核实给与表彰和奖励 | 基础教育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班子会审会签后,给予表彰,下发文件 | 基础教育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新增1 | 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无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公民、企业团体及政府 | 舞钢市教体局 | 无 | 办学许可证(四年和长期)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政策法规股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依据豫政办【2020】36号文件承接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 职教成教股、发展规划股 | 90日 | 18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 | 职教成教股、发展规划股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股 | 5日 | 10日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新增2 | 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 公民 | 舞钢市教体局 | 无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众体育科 | 即时 | 不收费 | 依据豫政办【2020】36号文件承接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群众体育科 | 7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颁发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体育科 | 1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众体育科 | 5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监督检查。 | 群众体育科 |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新增3 |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核 | 无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审核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 个人 | 舞钢市教体局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与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 即时 | 5日 | 不收费 | 依据豫政办【2020】36号文件承接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培训合格证书、资质材料)。 | 群体科 | 90日 | 180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法定告知。 | 群体科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 5日 | 10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持证学校的监督检查,持证学校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群体科 |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型: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新增4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核 | 无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 个人、社会组织 | 舞钢市教体局 | 无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通过受理举报、日常巡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 | 5日 | 5日 | 不收费 | 依据豫政办【2020】36号文件承接 |
审查 | 2.审查责任:及时抽调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群体科 | 60日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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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情形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 群体科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群体科 | 5日 | 7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持证学校的监督检查,持证学校应该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群体科 |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7282690 投诉机构:市纪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330315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垭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教育体育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