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WG001-1101-2019-00028 | 发文日期 | 2019-07-2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业务管理 | 成文日期 | 2019-07-28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舞扶办〔2019〕2号
舞钢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豫扶贫办〔2017〕129号)、《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豫扶贫办〔2018〕39号)和《平顶山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平财农〔2018〕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了本制度。
第二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
第四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市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2019-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156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办、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竣工后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公开方式
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永久性公示栏、公示牌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八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及时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九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舞钢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舞钢市扶贫资金分配情况公告公示参考格式(市财政局负责公示)
2、舞钢市(主管部门)项目安排情况公告公示参考格式
3、**乡**村**项目情况公告公示参考格式
附件1
舞钢市扶贫资金分配情况公告公示
参考格式
2019年*月,上级下达**市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万元,现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公示如下:
一、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万元
2、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万元
3、市级财政专项扶贫助资金*万元
4、舞钢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万元
以上资金合计*万元。
二、分配原则
三、资金分配情况表
**市*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情况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来源 |
投资规模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责任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电话:
附件2
舞钢市(主管部门)项目安排情况公告公示
参考格式
根据**资金文件,上级下达我市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万元需对接分配项目,现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公示如下:
一、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万元
2、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万元
3、市级财政专项扶贫助资金*万元
4、舞钢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万元
以上资金合计*万元。
二、分配原则
三、资金分配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规模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每个具体项目建设情况由责任单位另行公告公示。
监督电话:
附件3
**乡**村**项目情况公告公示
参考格式
**项目是舞钢市**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现将项目情况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
3.项目资金来源及总投资:
4.项目建设内容:
5.项目施工单位及责任人
6.项目监理单位及责任人
7.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8.项目建设周期:
9.项目招投标方式:
10.项目带贫减贫机制或受益人口:
监督电话:
下一篇:舞钢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