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WG001-1101-2019-00027 | 发文日期 | 2019-07-2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业务管理 | 成文日期 | 2019-07-24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舞扶办〔2019〕12号
关于印发《舞钢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特制定《舞钢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舞钢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舞钢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舞钢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
附件:
舞钢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预财农〔2017〕216号)、《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2019-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156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扶贫项目效益的通知》(豫脱贫办〔2019〕4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加强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平顶山市扶贫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舞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申报范围
第一条 申报范围
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锁定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把解决剩余未脱贫人口的贫困问题和巩固脱贫成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保基本守底线,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形象工程,严禁擅自拔高或降低目标标准。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资源禀赋选择项目,未脱贫的要摸清“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已脱贫的要将提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巩固脱贫成效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认真梳理每个项目的利益链条,合理确定贫困户受益点以及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的利益联结方式。对打着扶贫旗号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盲目提高脱贫标准的项目、论证不充分的项目、搞形象工程的项目、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的产业项目、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等,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严禁将“负面清单”(财农〔2019〕7号、豫脱贫办〔2019〕46号文件)中的内容纳入项目库。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对产业化扶贫贷款利息等给予补贴。对自主发展产业脱贫增收的贫困户、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予以奖补。
第二章 项目申报类型
第二条 项目申报类型
(一)产业扶贫。
1.种植业;2.养殖业;3.加工业;4.服务业;5.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6.其他。
(二)教育扶贫。
1.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贴;2.其他教育扶贫。
(三)金融扶贫。
1.扶贫小额信贷贴息;2.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贷款贴息;3.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4.其他。
(四)生活条件改善。
1.小型安全饮水工程;2.其他。
(五)村基础设施。
1.村内道路建设奖补;2.产业路;3.其他。
(六)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内容要与上报财政部门动态监控系统旬报数据一致)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三条 村级申报
村两委、村级脱贫责任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在结合本村实际、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意见,经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申报项目,在公告公示专栏进行不低于10天的公示后,提交至各乡(镇、街道)审核。
第四条 乡级审核
乡(镇、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绩效目标、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审核后在乡镇办公示不低于10天。
第五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
市扶贫办组织行业部门专业人员对各乡(镇、街道)申请入库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切实提高项目可行性,确保入库项目随时可以开工建设,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市扶贫办根据每年度下达我市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将初步拟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提交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项目库入库项目,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县、乡、村各级按要求进行公示,并上报省市备案。
第四章 项目对接分配及批复实施
第七条 项目对接分配
中央及省级、平顶山市级、舞钢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以后,按照各级扶贫资金使用要求,由市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从当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拟对接分配项目,提交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项目批复实施
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扶贫开发项目对接分配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经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后实施,同时报市监察委、巡察办、审计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扶贫办负责监理公司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全市建设类的扶贫开发项目。
第十条 实施单位负责申请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并组织采购、招标工作,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开工建设,当年的项目需在当年完成,开工即申请第一次报账(30%);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工后由实施单位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第二次报账(50%);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村委会、贫困户代表等共同成立联合验收组,项目完成决算评审、经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申请第三次报账(17%);剩余3%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经过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申请第四次报账(3%)。
第六章 项目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归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扶贫办负责督促指导各实施单位进行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包括项目建设资料、督促检查资料、资金拨付资料、各类公示公告资料等,归档资料一式三份,扶贫办、实施单位、项目所在村各一份。
第七章 项目公示公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各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平顶山市和舞钢市的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包括项目申请入库公示、项目纳入项目库批复公示、资金项目对接分配公示、项目批复公示、开工公示、竣工公示、项目永久性公示牌等。
第八章 项目资金绩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绩效审核工作。扶贫资金项目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着力引导贫困群众深度参与。基础设施类项目必须确保项目质量,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生产生活设施条件落后和出行难等问题,切实提升农村整体基础设施条件;产业扶贫类项目要明确带贫减贫机制,充分带动贫困人口通过发展产业增收、就近务工增收或受益分红增收等方式脱贫致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自责任,落实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全方位的扶贫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从严问责,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案双究”制度,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以监督责任落实,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对查处的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以案明纪的作用,促进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财政部门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未接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未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5.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7.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8.未按规定分配下达纳入扶贫领域的涉农资金。
9.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且财政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后仍不按规定调整修改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下达。
2.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4.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5.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6.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9.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三)扶贫部门责任事项。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4.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项目资金滞留延压。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9.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四)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事项。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
2.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
3.违规使用扶贫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7.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
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扶贫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12.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扶贫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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