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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执〔2020〕14号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1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执〔2020〕14号

   

 舞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舞钢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监管实际,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2020年4月21日

   

   

舞钢市城市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城管执法领域行政监管工作方式,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我局行政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城管执法领域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模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逐步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执法人员随机产生,做到谁检查、谁反馈,确保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四条  局城市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布置。负责将单位上报的“一单两库”内容录入“河南省省级监管工作平台”,并将随机抽查相关内容进行公开。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具体为:依法依规建立“一单两库”,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库、监管对象库,并在“河南省省级监管工作平台”中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权责清单内容进行全面梳理,确定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项目、抽查主体、事项类别、抽查方式、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并跟随权责清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执法人员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执法证号、身份证号、职务、所属部门、业务类别、性别、发证机关、手机号码等情况。执法人员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执法资格证取得情况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监管对象库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涉及到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需要监管的企业应当全部纳入监管对象库,确保不遗漏。对纳入监管对象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确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法、监管对象完整、执法人员合格,负责上报“一单两库”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调整的内容要及时上报局城市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第六条  由局城市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发起方式(牵头指导单位)、抽查主体(层级)、抽查对象、抽查基数、抽查比例、实施抽查时间段等内容。抽查次数及比例根据上级部门的抽查要求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制定抽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投诉举报多、失信、列入黑名单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可以适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七条  抽查计划实施:由局城市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自主确定抽查时间,在“河南省省级监管工作平台”,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从检查项目清单中确定具体检查事项。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局城市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确定实施检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具体检查工作。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在接到抽查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局城市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提交抽查结果报告。抽查报告应当按照相关表格内容规范填写,并将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第九条  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要严格保密,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将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告知被抽查企业。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可配合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方式。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说明,依法回避,由局城市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具体事项时,日常监管单位执法人员应做好引导协助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