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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30 来源: 浏览次数:

陈德福:

你于20235月份开始,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武功乡申庄村东北寺山的林地内建造武功乡人文纪念园牌坊、三间平房,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3.3平方米。该地块属于武功乡曹庄村集体林地。

本局已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了处罚事项,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以公告的方式向你送达《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新科  张中凯

联系电话:13461267389 15937541267

联系地址: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北段舞钢市林业局

附件:

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被催告人:陈德福 性别: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41048119********18

你于20235月份开始,陈德福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武功乡申庄村东北寺山的林地内建造武功乡人文纪念园牌坊,三间平房,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3.3平方米。该地块属于武功乡曹庄村集体林地。我局依据《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71日向你依法送达了舞林罚决字[2025]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限六个月内拆除所建人文纪念园牌坊,三间平房共计163.3平方米。

二,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816.5元。

你接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舞林罚决字[2025]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限六个月内拆除所建人文纪念园牌坊,三间平房共计163.3平方米。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履行舞林罚决字[2025]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你接到催告书十日内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向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舞钢市林业局         

0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