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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规范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这样说......

发布日期:2024-09-10 来源: 浏览次数:

花钱办卡,商家跑路,卡上余额难追回……消费充值引发的纠纷一直是投诉的热点、难点。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条例》主要从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此外,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所以《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下一步,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条例》贯彻、宣传力度,从源头杜绝预付式等消费纠纷,创立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