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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不戴口罩,违法!最高罚五千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 浏览次数:

71日起,《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正式实施。随着我市疫情防控常态化,餐饮店陆续开始营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也将在检查过程中将“口罩规定”的落实作为重要监督检查内容。“口罩规定”对餐饮经营者以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人员做出了规范要求。一是要求工作时要佩戴口罩;二是要规范佩戴口罩,遮住口鼻;三是要佩戴清洁的口罩,出现脏污、损坏时要及时更换;四是经营者要履行管理责任,为员工免费提供。“口罩规定”规定了对两类对象的行政处罚:一是从业人员,首次发现未按规定佩戴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50-100罚款;二是经营者,店内员工累计三人次因为口罩受到处罚,对经营者处1000-2000的罚款。经营者不向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口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5000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意识,促进餐饮服务

规范文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保障食品安全卫生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餐饮食品以及点餐、收银、卫生保洁等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咖啡厅、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者;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当口罩出现脏污、损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换。在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保证从业人员规范佩戴;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进行宣传引导,做好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用餐人员等社会公众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未尽到管理责任,累计处罚其从业人员三人次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向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