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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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2-23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 备注 |
1 | 舞市监处字[2021]第016号 | 舞钢市世展副食蔬菜批零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未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案 | 舞钢市世展副食蔬菜批零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以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10000元。2、对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罚款200元。 | 未履行 |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4月19日 | |||
2 | 舞市监处字[2021]第022号 | 舞钢市淑粉豆芽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案 | 舞钢市淑粉豆芽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元;(2)、罚款10500元。2、对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 自动履行2021-04-26 |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4月19日 | |||
3 | 舞市监处字[2021]第023号 | 舞钢市马兰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案 | 舞钢市马兰蔬菜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10500元。2、对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 自动履行2021-04-25 |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