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第六期)
发布日期: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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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 ||||||||||
填报单位: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8-21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 备注 |
1 | 舞市监处字[2020]第024号 | 舞钢市爱童文化艺术咨询中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 张爱欣(舞钢市爱童文化艺术咨询中心经营者) | 舞钢市爱童文化艺术咨询中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元)。 | 未履行 |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8日 | |||
2 | 舞市监处字[2020]第023号 | 舞钢市鑫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侵权一案 | 舞钢市鑫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91410481MA465R9E20 | 朱彦明 | 舞钢市鑫隆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侵权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1、对无证生产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成品6箱38盒(共13900片)、半成品841包(共42050片);(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出片机1台、点焊机40台、封口机2台、真空包装机1台、外文包装盒1900个、包装箱194个和无纺布10.8公斤;(3)罚款300000元。2、对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处罚款4000元,涉案违法产品不再重复没收。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120000元,涉案侵权产品、制造工具不再重复没收。以上罚款合计424000元。 | 未履行 |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