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物血制品市场治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血制品(俗称“血豆腐”)监管,规范动物血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动物血制品中使用甲醛等非食用物质及其他违法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省、市局统一部暑,我局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动物血制品市场治理规范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动物血制品市场治理规范行动,督促动物血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动物血制品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甲醛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动物血制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动物血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治理重点
(一)治理对象
1.生产加工动物血制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
2.销售动物血制品的食品经营者。
3.使用动物血制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治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从事动物血制品生产经营活动。
2.在动物血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甲醛等非食用物。
3.使用来源不明的动物原血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4.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动物血制品。
三、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
各基层所要结合实际,自即日起集中力量开展为期3个月的动物血制品治理规范专项行动,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推进规范提升。
(一)全面开展排查。组织开展本辖区动物血制品市场全面排查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动物血制品收购主体、生产加工主体、经营主体、大宗消费主体等信息,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结合摸底排查情况,按照“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逐户建立健全监管档案,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规范生产许可登记和加工行为。要明确生产条件,严格按照生产规范,依法依规实施动物血制品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确保各类动物血制品生产加工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引导动物血制品生产者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拟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动物血制品》(2018年5月发布征求意见稿)组织生产加工活动,重点加强动物原血进货把关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不得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动物原血,不得使用甲醛等非食用物质。
(三)加强经营监管。严格监督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从事动物血制品经营,消费的市场主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对购进的动物血制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以票据链形式实现可追溯。不得采购来源不明和无证生产者加工的动物血制品,禁止在销售环节使用甲醛等非食用物质。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市场开办方加强运用快速检测等技术开展动物血制品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四)加强抽检监测。要强化监检结合,加强动物血制品专项监督抽检,各所在执法办案中开展抽检监测的,上报局抽检股,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为动物血制品监管执法和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动物血制品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照治理重点内容,对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深入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做实做细做全违法违规行为证据链,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法生产经营“黑作坊”“黑窝点”,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形成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要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严厉打击震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责任,落实专项整治任务,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形成整治合力。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抽检、执法稽查等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突出问题导向,追根溯源,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对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同采取监管措施,涉及多部门的要实施联合惩戒。
(三)坚持打建结合。既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违法案例,发现一起重处一起,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同时,还要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出合制度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在动物血制品生产经营者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形成有效震慑。要坚持开门搞治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要对治理规范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总结,主要包括专项治理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于2020年9月26日前报送局食品安全协调和监督股,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局相关科室。
附件:动物血制品治理规范行动统计表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动物血制品治理规范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1 | 检查食品生产主体 | 家 | |
2 | 检查食品销售主体 | 家 | |
3 | 检查餐饮服务主体 | 家 | |
4 | 发现问题数 | 家 | |
5 | 抽检样品 | 批次 | |
6 | 不合格数 | 批次 | |
7 | 检出“甲醛”样品数 | 批次 | |
8 | 责令整改 | 家 | |
9 | 责令停产 | 家 | |
10 | 立案查处 | 起 | |
11 | 罚没款 | 万元 | |
12 | 取缔生产经营主体 | 家 | |
13 | 移送公安(件) |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