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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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纳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均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器具(具体目录见附件1):1.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电子秤、加油机、水表、电表、燃气表等;2.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压力表、瓦斯检测仪、粉尘测量仪等;3.医疗卫生用计量器具:血压计、心电图机、医用超声源等;4.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噪声测量仪、气体分析仪、水质监测仪等。1.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计量器具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或自行在国家强检平台http://psp.e-cqs.cn申请检定。2.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出具检定证书并加贴检定合格标志;检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3.强制检定的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时申请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使用。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将依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伪造、冒用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标志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