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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粮食购销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1-11-11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粮食购销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粮食购销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购销市场秩序,制止粮食购销市场领域各种违法行为发生,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企业及个体粮食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法律义务,严格依法、诚信经营,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

三、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企业及个体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企业要依法明码标价。对于粮食购销领域不明码标价、不按质论价、价格欺诈、国积居奇、哄抬物价、垄断或者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四、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企业及个体粮食经营者要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相应的证照,保证所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对于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行为,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

五、对从事粮食加工的食品生产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六、法律责任

(一)实施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实施有关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有关计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有关上述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程序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

七、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粮食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加强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查实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