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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行政提示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 浏览次数:

“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行政提示



各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交易活动中,请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出行政提示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平台经营者应当强化自身责任义务,对促销活动中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二)公示促销活动。平台经营者应当事先公示促销规则、期限,规范订(定)金、优惠券的使用方法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三)披露促销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

(四)保护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五)规范促销行为。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不得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实施各种价格欺诈和虚假促销行为,严禁虚构原价打折、使用误导性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限制、排斥竞争,不得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六)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特别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的产品一定要保证安全。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销售侵犯专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

(七)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依法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积极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助力疫情防控。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触达终端用户的优势,创新经营模式,扩大商品和服务供给渠道,助力米面油、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和价格稳定,努力满足居民生活需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认真做好内部防护,确保从业人员自身和供应链安全,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无接触配送”。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双十一”期间应当理性消费,提高维权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向电商平台或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息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