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syjgl-00000-2025-00008 | 发布日期 | 2025-11-2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业务管理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舞应急公告〔2025〕2号)
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海立:
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对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瞒报“3·24”物体打击事故行政处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瞒报2021年3月24日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且经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机关已依法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决定对当事人李海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零贰佰捌拾伍元壹角。(文书文号详见附表)
本机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送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文博、宋志国 联系电话:0375-8190080
联系地址: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与振兴街交叉口
附表:行政相对人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列表
舞钢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行政相对人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列表
序号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 | 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410481MA****4P58 | (舞)应急罚[2025]执法017号 |
2 | 李海立 | 4104121968****0059 | (舞)应急罚[2025]执法0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