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syjgl-00000-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5-09-26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业务管理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舞应急公告〔2025〕1号)
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海立:
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对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瞒报“3·24”物体打击事故行政处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瞒报2021年3月24日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且经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机关已依法对当事人拟作出罚款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听证告知书》,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送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听证告知书》(文书文号详见附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拟对当事人李海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零贰佰捌拾伍元壹角。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听证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文博、宋志国 联系电话:0375-8190080
联系地址: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与振兴街交叉口
附表:行政相对人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文号列表
舞钢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行政相对人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文号列表
序号 |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1 | 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410481MA****4P58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舞)应急罚告〔2025〕执法017号 |
2 | 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410481MA****4P58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听证告知书 | (舞)应急听告〔2025〕执法017号 |
3 | 李海立 | 4104121968****0059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舞)应急罚告〔2025〕执法018号 |
4 | 李海立 | 4104121968****0059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听证告知书 | (舞)应急听告〔2025〕执法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