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舞钢市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舞钢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舞钢市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规范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升气象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舞钢市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舞钢市气象局
2020年4月17日
舞钢市气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升气象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依据《舞钢市市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其(抽取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属地负责;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一项重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或块)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第五条 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第六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七条 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防灾减灾科负责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抽取名单。根据检查计划要求,通过抽查系统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抽取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三)派发名单。根据抽查名单,首先整理和制定《企业执法检查登记表》,登记表中目录内容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法律依据、检查结果等,形成检查事项表,派发至承担检查职责相关科室。
(四)确定方案。依据派发的名单和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明确检查方式和内容。
(五)实施检查。根据检查目录及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六)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录入“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也可以根据市政府要求在其他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七)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抽查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随机抽查
第八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其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条 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对于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要积极探索信用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加大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力度。
第十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做到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度和执法扰民。
(一)抽查比例: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防雷安全监管对象的抽查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二)抽查频次:每年上、下半年各抽查一次。
(三)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
(四)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抽查对象实施抽查时,不采取“双随机”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
我局对利用和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应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抽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填写随机抽查情况表,做好相关抽查记录,全程录音录像。抽查信息及时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
第十三条 严格检查规程。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 依法开展抽查,对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严格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实施,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行为。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七条 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在抽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实施后续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舞钢市管辖范围内我局依职责监管的所有市场主体,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