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wgswjw-00000-2024-00021 | 发文日期 | 2024-05-3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业务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2024年度舞钢市大型商超 “一业同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机关相关科室、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为全面推行卫健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
实施意见》(舞政〔2020〕2号)、《关于印发舞钢市2024年度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舞双随机办〔2024〕3号)、《关于印发舞钢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同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舞双随机办〔2024〕4号)等文件规定,本着对大型商超“审慎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舞钢市卫健委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个部门对大型商超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二、检查对象:全市大型商超涉及A类(低风险)按照1%比例抽取;B类(中风险)按照3%比例抽取;C类(中高风险)按照5%比例抽取。
三、检查内容:大型商超的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卫健委),食品经营的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检查。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市卫健委执法人员任组长、其他单位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大型商超“一业同查”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大型商超“一业同查”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大型商超“一业同查”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事项;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六、检查结果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 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附件:大型商超“一业同查”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公共场所(理发、美容业)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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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市卫健委 | 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管理 | |||
市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
处理意见 | ||||
备注 | ||||
检查对象 | 执法检查人员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