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舞钢市卫健委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卫健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
1.登录舞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gwg.gov.cn)查阅;
2.到本机关线下受理点: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中段;联系电话:0375-812203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中段。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75-8122039
通讯地址: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一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462500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平台。通过舞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4.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行政查询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舞钢市卫健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址: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中段。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75-8122039
互联网联系方式:wgswjw@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