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wgswgl-00000-2021-00001 | 发文日期 | 2021-01-0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业务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服务对象 |
文号
索引号wgswgl-00000-2021-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业务管理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发布日期:2021-01-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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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设立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申请单位有效证照, 涉及转让、抵押的应提供协议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或证照(核原件,留复印件2份,并提供PDF电子版) ;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表(原件3份,并提供PDF电子版);
3.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证明,涉及转让、抵押的应提供协议书或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2份,并提供PDF电子版)。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和上级领导审批时间)。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旅局
咨询电话:0375-7282571
监督电话:0375-819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