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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wgsswj-00000-2021-00001 发文日期 2021-05-26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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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商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商务局对监管企业检查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根据《舞钢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监管企业,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其(抽取的商务监管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依法监管、谁主管谁负责;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对同一监管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并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第五条 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商务局负责对责任科室抽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六条市商务局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本科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抽取名单。配合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单位会根据检查计划,通过抽查系统随机抽取监管企业。抽取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三)派发名单。业务科室根据抽查名单,首先整理和制定《企业执法检查登记表》,登记表中目录内容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法律依据、检查结果等。

(四)确定方案。承担检查职责的商务局依据派发的名单和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明确检查方式和内容。

(五)实施检查。各单位根据《抽查检查工作指引》和各业务科室制定的检查目录及本单位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解答。

(六)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录入“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也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在其他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七)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担检查职责的责任科室及商务稽查大队要及时将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章 随机抽查

第七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对监管行业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监管行业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其依法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商务监管企业的抽查,不少于行业监管企业的30%。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行业监管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监管企业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时,可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做出专业结论。

第十条 对监管企业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商务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市商务局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检查,监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责任科室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抽查,对监管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严格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实施,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行为。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商务局责任科室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七条责任科室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舞钢市商务局监管所属行业企业主体。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