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舞农字〔2022〕41号
舞钢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舞钢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现将《舞钢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监管实际,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舞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8日
舞钢市农业农村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全市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市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农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舞钢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其(抽取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属地负责;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一项重点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全局性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或块)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第五条 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各单位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并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第六条 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各单位负责对其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
第二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七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抽取名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检查计划要求,通过抽查系统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抽取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三)确定方案。承担检查职责的农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派发的名单和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明确检查方式和内容。
(四)实施检查。各单位根据《抽查检查工作指引》和各业务科室制定的检查目录及本单位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解答。
(五)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录入“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也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在其他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六)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担检查职责的农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抽查工作完成情况上级农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随机抽查
第八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农业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农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其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对于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信用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加大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力度。
第十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抽查,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5%。其他事项的抽查、检查根据省农业农村局要求,实施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全覆盖。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时,可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人员参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利用和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对企业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农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对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严格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实施,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行为。
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八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舞钢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