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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9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会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舞钢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                     

   

                               

   

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进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会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舞钢市范围内经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依据《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考核评分表》规定的内容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考核评分,再根据设立的标准和条件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考核评分人员从全市各相关单位抽调。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级:即A 级、B级、C级和D级。

  第六条  评定对象为全市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一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时间:每年6至11月为评定期,12月在媒体上公布评定结果。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标准

  等级评定分值为100分制,主要包括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础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诚信建设;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凡当年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A级;凡当年考核总分在 70分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B级;凡当年考核总分在 60分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C级;凡当年考核总分低于 6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D级。

  第九条  对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条 对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管,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分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依律记分,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向所在单位或有关机构递交有关材料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