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舞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会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舞钢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
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进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会计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舞钢市范围内经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依据《舞钢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考核评分表》规定的内容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考核评分,再根据设立的标准和条件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考核评分人员从全市各相关单位抽调。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级:即A 级、B级、C级和D级。
第六条 评定对象为全市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一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时间:每年6至11月为评定期,12月在媒体上公布评定结果。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标准
等级评定分值为100分制,主要包括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础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诚信建设;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凡当年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A级;凡当年考核总分在 70分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B级;凡当年考核总分在 60分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C级;凡当年考核总分低于 6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D级。
第九条 对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条 对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管,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分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依律记分,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向所在单位或有关机构递交有关材料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