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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城乡低保政策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城乡低保政策

一、保障范围

申请城乡生活障标准,应具有我市户籍且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具有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困难家庭。(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30元/人/月、440元/人/月)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二、认定标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本年度生活标准。

(二)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我市2倍年生活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及相对应的佐证材料,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入户调查:乡镇包村干部等2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填写入户调查表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3.信函索证:对于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家庭,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信息核对:乡镇政府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三)评议公示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三委”成员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低保民主评议工作组,根据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情况,对救助申请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完整的评议报告;并将拟保障对象和拟保障类别、保障人口等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镇和市民政部门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核确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市民政部门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对无异议的对象进行确认同意,并确定保障类别及及救助金额。

(五)公告公示

将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固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致困原因、保障人口、保障类别等信息,以及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举报电话。

四、补贴标准

城乡低保执行A、B、C三个保障类别。

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财政补贴发放标准为:1.城市低保:A类455元/人/月,B类370元/人/月,C类290元/人/月。

2.农村低保:A类335元/人/月,B类235元/人/月,C类205元/人/月;

3.电费补贴:每户每月补贴5.6元。

(联系电话:0375-82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