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舞钢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评议公示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三委”成员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特困人员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组,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和入户调查核实结果,对特困供养申请人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财产状况、自理能力和法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能力等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完整的评议报告;并将拟保障对象和拟供养形式等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镇(街道)和市民政部门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核确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特困供养对象的审核确认。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情况和市民政部门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对无异议的对象进行确认同意,并确定供养形式、自理能力等级及供养标准。
(五)公告公示
将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供养形式、自理能力等级、供养标准等信息,以及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举报电话。
四、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供养标准
2023年度,我市的特困供养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
(一)生活供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标准为572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为625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819元/人/月。
(二)护理补贴标准:全自理对象100元/人/月,半自理对象334元/人/月,全护理对象667元/人/月。
(三)电费补贴:每户每月5.6元。
(联系电话:0375-82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