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sgaj-00000-2025-00011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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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度禁种铲毒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平顶山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禁种铲毒工作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做好禁种铲毒工作,巩固我市禁种铲毒成果,实现毒品原植物“零种植”、确保“零产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禁毒条例》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销售、添加、食用罂粟苗、罂粟壳、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河南省禁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三、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
根据《河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规定: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100株(大麻1000株),奖励人民币100元。
四、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禁种铲毒工作人员或者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惩处。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舞钢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