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能问答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 市教育体育局 - 综合政务 - 工作信息

关于印发《舞钢市2021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2-02-17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舞教〔202167

 

 

关于印发《舞钢市2021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中心校,局机关及局属二级单位、各民办学校:

为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舞政20202号)精神。按照《舞钢市关于公布市场监管领域 2021 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舞双随机办〔2021〕3 号)要求。舞钢市教育体育局将组织职教成教股、幼教股、普教股、安全股、督导室、政策法规股等股室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现将《舞钢市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8日                  


舞钢市2021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

“双随机、一公开”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1年9月13日至12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舞钢市辖区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按照5%的比例抽取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

四、实施检查

(一)市教体局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检查告知书。

(三)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关监管措施。

(四)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节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五)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抽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一)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二)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主管股室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

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合格;

10.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检查的股室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主管股室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市场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股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协作。各股室要密切协同,细化责任分工,科学调配力量,强化工作保障。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及时上传检查情况。各股室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情况工作总结报送给政策法规股,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法规政策,展示工作成效,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附件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检查对象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职成教股





幼教股





普教股





政策法规股





处理意见


备注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

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

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

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