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10.11
舞发改〔2022〕99号
关于《舞钢市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市各重点用能单位:
现将《舞钢市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舞钢市统计局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1日
舞钢市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检查实施方案
为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安全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舞政〔2020〕2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舞钢市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舞双随机办〔2021〕5号)、《关于印发<舞钢市2021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舞双随机办〔2021〕4号)的文件要求和《舞钢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一、检查时间
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4日
二、检查对象
全市重点用能单位,按照40%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的检查(市发展改革委);2.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市统计局);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实施检查
成立有随机抽取的市发展改革委执法人员任组长、其他单位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事项、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合格、不合格等。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七、工作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股)负责此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以及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邮 箱:wgsfgw@163.com
联系人:马凯森0375—7281978
附件:舞钢市重点用能单位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附 件
舞钢市重点用能单位联合抽查 检查情况记录表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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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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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市发展改革委 | 重点用能单位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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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 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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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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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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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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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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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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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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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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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年 月 日 |
| 2022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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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