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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2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细则(试行)》的通知

   

舞发改【2020】14号


   

委内各科(室)、二级机构:

  现将《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2020年4月21日

  

   

  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全市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发改委系统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关股室、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股室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

  相关股室、单位对本股室、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部门权责清单的修订等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相关股室要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所有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分别全部录入,负责提供基础信息的相关股室、单位对两个名录库的合法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纳入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的执法人员应在编、在岗,并持有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由相关股室、单位负责日常动态调整。

  第二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六条 市发改委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相关股室提出抽查建议,市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报市发改委党组审核后实施。

  (二)抽取名单。“双随机、一公开”通过抽查系统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同类型检查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但对监管频次有特别要求、投诉举报多、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形的企业,不受限制。

  (三)确定方案。承担检查职责的股室依据派发名单和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明确检查方式和内容。

  (五)实施检查。根据各业务股室制定的检查目录及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股室负责解答。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时,可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对其利用和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对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

  第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关股室、单位要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

  第十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四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在省级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抽查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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